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适应政府采购“双盲”评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形成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们在2023年7月出台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财采〔2023〕13号),文件将于2025年9月1日到期。该文件实施近两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评审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双盲”评审,自2025年3月1日起原则上施行远程异地评审,这对于评审专家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亟待修订文件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二、文件构成
《办法》整体构成与2023年版文件大体相同,均是在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基础上,增加了我省管理的具体实施细节。全文共六章4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评审专家界定、管理原则和权限等。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主要是评审专家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和解聘情形等。
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回避,主要是评审专家抽取程序、评审专家回避事项、评审程序等。
第四章评审专家费用标准及支付,主要是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及评审专家费用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评审专家监督与管理,主要是行政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履职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
第六章附则,主要就《办法》的解释权限、有效期等方面进行说明。
《办法》从2023年版文件的56条精简为43条,修订重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远程异地项目抽取规则。《办法》规定了实行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为评审当日,这样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专家信息泄露问题。此外,结合远程异地项目“异地抽取本地远程评审”的特点,参与远程异地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不得获取交通费、住宿费。同时,为进一步推进京津冀跨省远程异地评审工作,实现京津冀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办法》明确了参与评审的外省评审专家评审费用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是优化劳务报酬标准。2023年版文件中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下限为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300元,修订为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500元,旨在促进评审专家提高评审效率。同时,小幅提高误工费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200元。同时,规定了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引导依法纳税行为。
三是删除履职评价规则等内容。2023年版文件中对专家履职评价有明确规则设定,修订办法时,仅保留了原则性规定,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等评价主体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工作”,不再对评价规则进行明确。履职评价规则单独成文《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则》印发,并嵌入专家管理系统实施。
四、其他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